投诉人四川晗宇花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冕宁县2022年植物疫情监测及阻截防控(红火蚁根除)项目(项目编号:N5134332022000068)不满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,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局提出投诉,本局予以受理。
投诉事项
一、当事人基本信息
投诉人:四川晗宇花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地 址: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三星路南段155号
邮 编:637712
被投诉人:中达中正招标代理成都有限公司
地 址:西昌市油碾路8号凉山州总工会6楼
邮 编:615000
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
查明的事实:
涉案项目于2022年9月2日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;2022年9月21日开标;2022年9月22日发布中标公告。
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,依法调取、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,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、单位进行了调查,经核查情况如下:
投标文件第47页中“2)▲红火蚁粉剂选用0.6%高效氯氰菊醋,要求“三证”齐全,环境毒性低,对人畜和环境安全,登记防治对象为红火蚁,防效达到90%以上。参数的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、特定产品。经调查冕宁县2022年植物疫情监测及阻截防控(红火蚁根除)项目(项目编号:N5134332022000068),为服务采购,在磋商文件中针对红火蚁饵剂、红火蚁粉剂、红火蚁喷粉机和饵剂撒播器产品的星号要求,是为了给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的一个重要提示,针对以上产品需要按照磋商文件要求,在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,采用以上产品,以保障最终的服务效果。该指标属于“服务要求”不是资格性要求。投诉不成立。
依据:
1.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:
三、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
处理决定:投诉事项不成立,予以驳回投诉。
法律依据: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:
(一)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;
(二)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,投诉事项不成立;
(三)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;
(四)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。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,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,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。
四、 权利告知
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,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冕宁县财政局
2022年10月28日